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道路運輸市場秩序,保障道路運輸安全,保護道路運輸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道路運輸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道路運輸經營、道路運輸相關業務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道路運輸經營包括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班車客運、包車客運、旅游客運、出租汽車客運、貨運經營等活動。道路運輸相關業務包括道路運輸站(場)經營、機動車維修、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汽車租賃等活動。
第三條道路運輸業發展應當遵循統籌規劃、科學發展、節能環保、安全便捷的原則,優先發展公共交通,推進交通物流業發展,促進道路運輸城鄉一體化和區域協同發展。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道路運輸管理工作的領導,將交通運輸發展規劃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統籌道路運輸與其他運輸方式協調發展,落實用地和稅收方面的優惠政策,保障道路運輸管理、應急處置等經費。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道路運輸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道路運輸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公安、財政、住房和城鄉建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業和信息化、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稅務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道路運輸相關工作。
第六條從事道路運輸經營、道路運輸相關業務,應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后,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條例規定的條件,依法取得相應的經營許可,并依照批準的經營許可事項從事經營活動。
外商投資道路運輸經營、道路運輸相關業務應當符合我國法律、行政法規和相關規定。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落實道路運輸安全責任,制定有關應急預案,定期組織演練,開展從業人員安全教育和職業道德培訓,排查事故隱患,采取有效預防措施,保證道路運輸安全。
第八條鼓勵道路運輸以及相關業務實行規模化、集約化經營,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節能環保車輛,推廣大數據、云計算、電子支付、互聯網等信息技術在經營和管理領域的應用。
第九條道路運輸行業相關協會應當建立健全行業自律制度,規范和指導會員經營行為,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參與道路運輸相關政策、行業標準的研究制定和宣傳,促進道路運輸業健康發展。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道路運輸違法經營行為進行投訴舉報。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投訴舉報受理和獎勵制度,公布服務監督電話,接到投訴舉報后應當依法依規處理。
第二章 道路運輸經營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十一條 客運經營車輛不得違反規定載貨,貨運經營車輛不得運輸旅客。
客運經營者提供校車服務的,應當按照校車管理的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進行管理。
第十二條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的從業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從業資格,并隨身攜帶相關證件。
第十三條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道路運輸經營管理制度,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履行道路運輸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二)依法為其所屬道路運輸經營車輛向有關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申領道路運輸證件,并隨車攜帶;
(三)按照國家規定和標準,對道路運輸經營車輛進行定期維護檢測,確保車輛技術狀況良好、排放符合國家和本省環保標準;
(四)按照國家規定和標準,為道路運輸經營車輛安裝電子標識和衛星定位終端設備,不得擅自移除電子標識、關閉衛星定位終端設備、屏蔽衛星定位終端設備信號;
(五)建立和完善各類臺賬和檔案,并按照有關規定向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如實報送有關資料和信息。
第十四條道路運輸經營者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應當實行明碼標價制度,按照規定使用稅務部門監制的發票或者車票。實行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的應當按照核定標準收取費用,實行市場調節價的應當自覺維護正常價格秩序。
第十五條客運、貨運駕駛員連續駕駛四小時的,應當停車休息,休息時間不得少于二十分鐘;班車客運、包車客運和旅游客運駕駛員二十四小時內累計駕駛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
第十六條 乘客乘坐客運車輛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攜帶易燃、易爆、劇毒等危險化學品;
(二)擅自操作、破壞車輛以及相關設施、設備;
(三)干擾駕駛員和乘務員正常工作影響行車安全;
(四)乘坐實行實名制管理的客運經營車輛,拒不提供有效身份證件;
(五)其他危害道路運輸安全的行為。
駕駛員、乘務員發現乘客有上述行為的,有權勸阻和制止,對不聽勸阻的乘客,應當拒絕為其提供客運服務。
第二節 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
第十七條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是公益性事業,實行特許經營。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特許經營實施方案,推進城鄉公共交通服務方式多樣化發展。
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經營者應當按照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指令執行社會公益性任務,因實行低票價、減免票、經營冷僻線路、節能減排等措施造成虧損的,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補償或者補貼。
第十八條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市道路的交通流量、出行結構等因素,科學設置公共交通專用車道、優先通行信號、充電站以及配套供電設施,提高城市公共汽電車的通行效率。
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服務設施用地以劃撥方式為主,可以按照批準的土地用途和使用條件依法綜合利用。
第十九條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線路經營權實行無償授予和期限制度,具體期限由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確定。
禁止轉讓或者以承包、出租等方式變相轉讓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線路經營權。
第二十條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線路設定應當包括編號、走向、站點、首末班車時間、車輛數量型號、票制、票價、安全保障措施、服務質量承諾等內容。
新開通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線路涉及道路交通安全的,應當征求沿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意見。
第二十一條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應當按照確定的線路、站點、班次和時間經營,按照核準收費標準收費,不得拒絕享受減免票待遇的乘客乘車。
第四章 京津冀區域協作
第四十七條省人民政府應當積極推進道路運輸區域一體化發展,與北京市、天津市人民政府建立道路運輸協調機制,定期協商道路運輸重大事項。
第四十八條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制定道路運輸相關政策,應當統籌考慮與北京市、天津市道路運輸的協調,按照統一規劃、統一標準、統一管理的要求,促進道路運輸區域協作和發展。
第四十九條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與北京市、天津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建立區域聯合執法機制,加強區域道路運輸管理信息共享和預警聯動,解決跨區域道路運輸糾紛,促進區域道路運輸工作聯防聯治。
第五十條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與北京市、天津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道路運輸科研合作,組織開展區域道路運輸重大問題的聯合科研,提高區域道路運輸科技水平。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五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道路運輸的監督管理,完善監督管理體系,健全監督管理制度,落實監督管理責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以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道路運輸經營以及道路運輸相關業務的監督檢查,對道路運輸以及相關業務經營者、從業人員實施動態監管,推行服務質量信譽考核制度,并將考核結果向社會公布。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安全監管部門應當依據法定職責對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控工作實施聯合監督管理。
第五十二條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依托互聯網、云計算、衛星定位等先進科技手段,建設道路運輸行業監管、公共服務等信息系統,并向社會發布道路運輸公共服務信息。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建立信息共享、聯合執法機制,相互通報道路運輸相關信息,聯合查處道路運輸違法行為。
第五十三條道路運輸經營車輛駕駛員有下列道路交通違法情形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依法查實后及時通報車輛所有人住所地同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一)發生致人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負同等以上責任的;
(二)在一個交通違法記分周期內有兩次滿分記錄的;
(三)飲酒、吸食或者注射毒品、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后駕駛機動車的;
(四)依法被吊銷、注銷、撤銷和降級機動車駕駛資格的;
(五)非法運輸危險化學品的;
(六)因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被處以行政拘留處罰的。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執法檢查過程中,發現使用拼裝車輛、報廢車輛、非法改裝車輛和無車輛行駛證件或者使用偽造車輛行駛證件的,應當在依法查實后及時通報同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并移交相關車輛。
第五十四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重點在道路運輸和道路運輸相關業務經營場所、客貨集散地實施監督檢查。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工作人員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按照規定統一著裝并持有效行政執法證件,使用車輛應當設置統一的標志和示警燈。
第五十五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實施道路運輸監督檢查中,對無道路運輸證件、持無效道路運輸證件,又無法當場提供其他有效證明的,或者拒不接受檢查影響道路交通安全的,可以暫扣相應車輛或者相關證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車輛依法解除扣押后,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通知當事人限期領取車輛;當事人逾期不領取的,逾期之日起的車輛保管費用由當事人承擔;無法通知當事人并經公告九十日后仍不領取的,扣押車輛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依法處理該車輛。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規定審查批準道路運輸經營業務的;
(二)參與或者變相參與道路運輸經營以及道路運輸相關業務的;
(三)違反規定攔截、檢查正常行駛的道路運輸車輛的;
(四)違反規定扣留道路運輸車輛、道路運輸證件的;
(五)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移除道路運輸經營車輛的電子標識的,由車輛所有人住所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擅自關閉衛星定位終端設備、屏蔽衛星定位終端設備信號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客運經營者、貨運經營者不按照規定維護和檢測運輸車輛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客運、貨運駕駛員連續駕駛四小時未停車休息二十分鐘或者班車客運、包車客運和旅游客運駕駛員二十四小時內累計駕駛時間超過八小時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依法予以相應處罰。
第六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轉讓或者以承包、出租等方式變相轉讓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線路經營權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取消相關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經營者的特許經營權。
第六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對相關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經營者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一)不按照確定的線路、站點、班次和時間經營的;
(二)不按照核準收費標準收費的;
(三)拒絕享受減免票待遇的乘客乘車的。
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包車客運經營者按照班車模式定點定線運營,或者招攬包車合同外的旅客乘車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吊銷相應的經營范圍。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班車客運經營、包車客運經營和旅游客運經營中途將乘客交給他人運輸、甩客或者在高速公路上下乘客、裝卸行李和包裹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相關車輛道路運輸證件。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在非巡游車上使用巡游車車體顏色、專用標志、計價器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沒收相關專用標志、計價器,并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出租汽車客運經營者在巡游車車窗上貼有色膜、使用有色玻璃或者巡游車拒絕載客、網約車巡游攬客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出租、出借、轉讓、涂改道路運輸許可證件以及巡游車服務監督卡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道路運輸企業一年內違法超限超載運輸的貨運車輛超過本單位貨運車輛總數百分之十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其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并向社會公告。道路貨物運輸車輛駕駛員違法超限超載運輸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一年內三次以上違法超限超載運輸的,由發證機構吊銷其從業資格證件,自吊銷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未建立學員檔案、培訓記錄或者偽造、篡改培訓記錄的,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二)使用不符合規定的車輛以及設施、設備或者改裝培訓車輛車載計時終端進行培訓活動的,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采取異地培訓、惡意壓價、欺騙學員等不正當手段進行培訓,或者委托其他不具備資質的機構培訓,或者以報名點、招生處、分校等形式開展培訓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擅自從事汽車租賃經營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使用未辦理租賃車輛備案、未領取車輛備案證明文件的車輛從事汽車租賃經營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并按照非法從事汽車租賃經營的車輛數量,處每輛車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非法從事汽車租賃經營的車輛數量超過十輛的,責令汽車租賃經營者停業整頓并暫扣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件。
第七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汽車租賃經營者和承租人使用租賃車輛從事或者變相從事其他客運經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章 附 則
第七十一條本條例所稱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是指在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區域內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車輛和服務設施,按照核準的線路、站點、時間和票價運營,為社會公眾提供基本出行服務的一種客運方式。
本條例所稱班車客運,是指營運客車在城鄉道路上按照固定的線路、時間、站點、班次運行的一種客運方式。
本條例所稱包車客運,是指以運送團體旅客為目的,將客車包租給用戶安排使用,提供駕駛勞務,按照約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線行駛,按照行駛里程或者包用時間計費并統一支付費用的一種客運方式。
本條例所稱巡游車,是指可在道路上巡游攬客、站點候客,噴涂、安裝出租汽車標識,以七座及以下乘用車和駕駛勞務為乘客提供出行服務,并按照乘客意愿行駛,根據行駛里程和時間計費的一種出租汽車客運方式。
本條例所稱網約車,是指以互聯網技術為依托構建服務平臺,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條件的車輛和駕駛員,提供非巡游的預約出租汽車服務的一種出租汽車客運方式。
本條例所稱貨運源頭單位,是指從事砂石料、鐵粉、煤炭、鋼材、水泥、危險化學品等生產經營的企業和港口經營企業、火車站、道路貨物運輸站(場),以及其他從事道路貨物運輸裝載、配載的經營者。
本條例所稱的道路運輸證件,包括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道路運輸證、從業資格證。
第七十二條 本條例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